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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doc 11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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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目录:
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二、保留或变相保留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就无法真正实现
三、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必须澄清几个认识问题

 


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内容简介: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农民作为生产者,其税收负担大大高于城镇工商业者,也大大超出其负担能力,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从间接税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规定最高为8.4%,如果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那么它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多高出8.56个百分点。另外,在城镇,增值税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销售额2000~5000元/月)的,不用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从直接税角度看,如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生产成本,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如果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达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额,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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