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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PDF 42页)

所属分类:股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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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1、以银广夏2005 年12 月31 日流通股本281,037,412 股为基数,用公司资
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
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 股转增3 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
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1.14 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
加至589,572,604 股。
2、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30 日内(2006
年3 月14 日至4 月12 日),非流通股股东将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
理的所有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小股民诉讼”)的
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寻求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
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
有关的或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该等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
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
二、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安排
考虑到在中小股民诉讼中原告众多以及各原告的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有可
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30 日期限内未能代表公司与部分原告达成前述调解
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
或有负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终止与未达
成协议或安排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
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
追加对价安排:
每 10 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
C
C − C1
×1.4
其中,C 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 亿
元,C1 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
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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