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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doc 5页)

所属分类: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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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内容摘要:
第壹条 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集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  凭证一般采用记帐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帐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作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帐规划: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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