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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之消费税检查方法培训材料(doc 66页)

所属分类:财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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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税务稽查之消费税检查方法培训材料目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第二节  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
第三节  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第四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检查

 

 

税务稽查之消费税检查方法培训材料内容摘要: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二)特别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财税[1994]95号第3条)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1994]130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一) 常见涉税问题
 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主要检查方法
 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查清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稽查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可通过调查、举报、传媒、广告等途经取得)和征管数据。通过对“经营范围”中有消费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名称”中有消费税税目关键字的纳税人进行索引,然后逐一查询其税种登记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特别关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
 2.对照现行政策,看被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履行扣缴义务的检查。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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