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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之税前扣除培训(ppt 35页)

所属分类:财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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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之税前扣除培训目录:
一、引用文件
二、国税函[2008]264号 
三、国税函[2008]86号 
四、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五、国税函【2009】3号


 

新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之税前扣除培训内容摘要:
         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执行。
         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停止执行!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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