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稽查方法(doc 35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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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人政策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纳税义务人政策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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