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改革之路(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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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资料显示,1624年始于荷兰,现有近百个国家征收此税。我国政府在1950年制定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制几经调整、简并,最后被停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国际国内经济交往频繁,为印花税的恢复征收提供了可行的经济环境和条件。1988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亦称为凭证行为税。其特点是覆盖面大、税源涉及面广、税率低、税负轻、征收手续简便,负税人不感繁杂。这一税制充分体现了“取微用宏”、“简便易行”和“轻税重罚”的立法精神。由于印花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非常小,社会各界对印花税制关注不多,只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税额猛增以后,社会各界才开始对证券交易以及印花税制重视起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等重要法律陆续出台,印花税制必须与之相适应和衔接。同时,加入WTO后,印花税条例适用于中外企业,迫切需要理顺政策规定和重新制定征管办法,以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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