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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概述(DOC 47页)

所属分类: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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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
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
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
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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