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备忘录(DOC 47页)
所属分类: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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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八)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的合伙企业债务;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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