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定和相关涉税问题(DOC 7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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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劳务派遣资质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用工范畴
1、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范围
1、行政许可
2、用工单位
2、用工比例
2、申请条件
3、其他规定
(1)两种不同形式的税前扣除方式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1)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
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派遣制度申请行政许可;
(1)增值税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的,
可依据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
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2)外聘研发人员加计扣除口径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3)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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