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土两税申报业务培训教材(PPT 39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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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国税发[2003]89号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纳税义务截止时问题财税[2008]152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
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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