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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培训讲义(doc 25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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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消费税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税种 目的 对象 计税基础 纳税环节
增值税 避免重复征税 所有货物 价外税 多环节
消费税 限制 特定货物 价内税 单一环节
知识点、征税范围(★★)教材第一节+第四节
【大纲要求】掌握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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